适用范围:年老体弱或疾病原因,需要他人在生活起居等方面给予照料的老年人。
适用范围: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。
适用范围: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、但本人在Ⅲ级护理基础上需要增加服务的老年人。
护理服务等级根据休养员的生活自理能力、功能障碍程度、疾病影响情况确定。 1、护理服务需要的发现: (1)区域主任、护理服务人员发现; (2)本人或家属、监护人要求; (3)其他休养员的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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